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填表说明

2016年06月13日

填表说明

1.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外,还应 填写此表。在随访中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要及时变更。 

2.监护人姓名:法律规定的、目前行使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住址及监护人电话:填写患者监护人目前的居住地址及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 

4.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尽可能精确,可只填写到年份。 

5.既往主要症状: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填写患者曾出现过的 主要症状。 

6.既往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 制患者的行动自由。 

7.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 尽可能精确,可只填写到年份。若未住过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填写“0”,住过 院的填写次数。 

8.目前诊断情况:填写患者目前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名称,并填写确诊医院名称和日期。 

9.临床痊愈: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 

10.危险行为: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 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 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例如患者有 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11.经济状况:指患者经济状况。贫困指低保户。 

12.关爱帮扶小组服务对象是指由关爱帮扶小组 2 名以上成员共同随访的患者。 

13.社区康复服务是指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的康复活动。

14.专科医生意见:是指建档时由家属提供或患者原治疗医疗机构提供的精神专科医生 的意见。如没有相关信息则填写 “不详”。